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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章 帝国检察院的讲座


第136章  帝国检察院的讲座

【我已抵达帝国检察院!】

沈煜接收到的这条短信里面的字数并不多,甚至可以说很稀薄。

就只是简简单单的表明了,发信人到了哪里。

而发来这条消息的备注是罗老师就注定了,再加上罗老师所抵达的地方是帝国检察院,就注定了这条短信与众不同!

沈煜自然不可能毫无准备的就来到了光明区人民法院跟梅江中和季岳恒对簿公堂。

毕竟沉睡的20条,不是单靠他一个人的力量就可以将其成功唤醒的。

也不是说某些吃瓜的观众在那里随口说两句就可以轻松唤醒,而是要从上到下都有这个意识。

龙国帝国检察院也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法院在司法的时候偏安一隅,就需要有机构能够来监督,并且指正其所犯的错误,检察院就是首当其冲的单位!

当他知道罗老师近段时间会被邀请到帝国检察院开办法律专家讲座的时候,沈煜就知道自己的机会来了。

他不需要罗老师为自己做什么,他只需要罗老师能够在适当的时候将这场直播引入到帝国检察院就可以了!

开什么玩笑,他可是觉醒了天赋·孤傲的演奏家的!

这个天赋可不仅仅是为了能够在法庭现场上引导法官深受自己辩护的影响,更重要的是能够让全民乃至帝国检察院的人都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辩护思路才是正确的,那么才能够对这些案子产生实质意义上的帮助!

………………

帝国检察院。

龙国至高检察机关。

放在多年以前,帝国检察院原来是监察百官让无数官员闻风丧胆的存在。

虽然伴随着机构改革,对于官员的纪律检查和监督的职能被划分到了纪委监察委,但是对于法律相关的监督权还依旧存在于检察院。

今天罗老师会到帝国检察院进行专项法律讲座,也正是受到了帝国检察院的副院长郑海生的邀请。

在一见到罗老师的时候,副院长郑海生便亲切的上前接待。

别看副院长是部级领导,但是对于像罗老师这样的专家人才,郑海生也是非常敬重和爱惜的。

“罗教授,你现在名气太大了,想请你来我们院讲一堂课,简直是难上加难呀?听说我们院儿的年轻人说跟你的助理沟通好几次,你都没有时间……”

罗老师听着郑院长这话也是无奈笑了笑。

“郑院长,瞧你这话说的,那还不是那些粉丝朋友们把我捧到了自己本不该来到的高度吗?

其实我还真不是什么专家学者,就是对法律有那么一丁点独到的见解罢了,肯定是你们院的年轻人没有说明白,所以才导致我们助手误会了。

如果你早说是帝国检察院邀请我来做这个讲座,我立马把其他全部都推了,然后马上跑过来,要知道你们检察院可是对于法律的影响至关重要啊!”

两人年龄差距并不大,郑院长也知道罗老师现在很火,肯定是很忙的,自然不是真的怪罪罗老师。

转身便把罗老师引进了会议厅内。

然后罗老师便直接召开了今天的相关法律讲座。

至于今天讲座的主题的话。

罗老师也早就定好了。

《刑法第20条的正当防卫权应该如何理解和运用?》

“在现代化法治国家以及正致力于建成法治社会的国家中,国家及其法律秩序的存在本身不可能是目的,而仅仅是追求社会人员利益最大化的手段,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彰显公众的意志和利益……

关于刑法第20条中规定的正当防卫,我相信在座无论是年轻的检察官,还是不如中年的经验,丰富的老检察官,大家都有一个很明确的了解和清晰的认知。

那就是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时候,所作出的正当防卫的行为,但是就龙国目前的法律环境来看,我相信绝大部分人都知道,现有的关于刑法第20条的正当防卫权是十分不好认定的!

不法侵害行为,发生的进行时,过去时,现在时,究竟如何来确定?在抵制不法侵害行为时的反击行为的限度究竟在哪里?

这些都是一个未知数!

那我我先给大家假设一起案件,某村一对夫妇为了挽救自己女儿产生的势力而进行了借贷,殊不知这家借贷公司背后实际上是高利贷。

在还不上钱的情况下,这对夫妻被进行了暴力催收而暴力催收人员当着男主人的面强奸了他的妻子,并且最后还要绑走他的女儿说当做还钱的抵押。

最后这段时间想要抢回自己女儿的时候,被激怒了,便拿起了车里备好的刀,砍向了当事人,而当事人在看到刀砍向自己的那一刻,肾上腺素飙升夺走了那把刀,再加上一切的愤怒和不理智,直接将刀砍向了压迫自己和当着自己的面强奸自己妻儿,以及想要杀害自己的催收者……

最终连砍26刀致其死亡!

但是因为身处农村,监控条件缺失,事后所留下的只有在那一条道路上当事人砍杀那名催收者的影像当作证据。

那么我来提问诸位认为,这名当事人的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亦或者是过失杀人?”

罗老师提出这个问题的时候,会议厅内的所有检察官都愣住了,这案子与今天罗老师讲的关于刑法第20条的正当防卫权的适配性也太高了吧?

莫不是罗老师杜撰的一起案子?

“罗老师,你这假设的案子也太精准了吧,直接条条框框都镶进了刑法第20条里面去了,这完全就是为了刑法第20条设计的一起案子吗,但是你还真别说,如果出现了这样的情况下,还真的有点不好判定!”

“对呀,从主观意愿上来说,当事人是因为遭受到了那名催收者的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进行的正当防卫行为,而因为自己的防卫过当才导致的过失杀人,应该按照过失杀人来判吧?”

“屁,如果不是那名催收者进行暴力催收,并且还强奸了当事人的妻子,甚至最后还要以此当做借贷还款的条件凭证抢走他的女儿的话。

这名当事人根本就不会上去和催收者扭打在一起,所以一切的根源都是催收者的问题,并且最重要的是是因为催收者先行出刀导致了当事人情绪爆发完全就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好吧!”

“这只是你的主观判断,你没听到罗老师加了假设条件的吗?并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催收者对当事人先行砍杀,只留下了道路上的监控影像,而从影像里面只能够看出来是当事人连砍26刀,应该是当事人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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